1、贪污罪的资金需返还。
2、贪污罪的资金属于赃款,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