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获知B公司正在向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并且都用于同一类产品,于是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以B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驳回我公司的异议申请。请问:能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吗?

商标
2018-08-16 14:4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哪些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 对于已经注册商标有异议时的情形:
    (1)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面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从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申请补正: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商标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将向商标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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