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
1、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属于有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当事人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一、二款、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一、二款、第三款第二项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