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在工地上和别人起争执,别人先动手但我方把别人打伤了,但及时送医并将其治好出院并赔了钱私了好了的,但今年对方以重伤罪报案了,警察局将我方人抓到警局一个礼拜了,我方和对方在警局里谈,对方要求给十四万六,说是重伤,让他把伤情鉴定报告拿出来,他又不,让他一起去医院检查他也不,我方拿去年的医疗报告给医院院长看,院长说是轻伤,但对方咬住说是重伤,而且警察要求我方把当时医院治疗单据的原件给他,作为我们被告方该怎么办?如果真的有重伤的鉴定报告我方会被怎么判?

2019-07-09 17:49: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该未成年人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打架造成了受害人轻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处罚。
      如果该未成年人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造成的民事损失,依法由监护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民事方面赔偿对方满意,取得谅解,更有可能判处缓刑。缓刑、实刑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皆有可能。缓刑的前提是民事必须赔偿对方满意。
  • 您好,根据你说的情况,按照刑法应当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具体刑期还要看具体情节,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量刑意见细则,分别计算,如果充分利用从轻情节,可以判缓刑,所以,我建议你委托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一下当事人,了解更详细的对我们有利的情况,还要看他在里面是怎么与警察做的审讯笔录,在进入下一个阶段后,在查阅案卷,就能得出更详细的情况。
  • 根据《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行凶者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争取免除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例如判缓刑等)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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