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般不能出市,除非经过
公安机关批准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