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损失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