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工程承包
2024-04-15 14:2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工程承包合同需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 2、工程范围和内容; 3、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4、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工程造价; 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
    (1)工程信息;
    (2)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
    (6)工程价款;
    (7)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工程材料事项;
    (8)工程材料事项;
    (9)工程变更;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