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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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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需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 2、工程范围和内容; 3、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4、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工程造价; 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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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
(1)工程信息;
(2)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
(6)工程价款;
(7)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工程材料事项;
(8)工程材料事项;
(9)工程变更;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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