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强拆,一般应由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起诉,并且当事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行政决定的文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