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噪音终止租房合同,并不算违约。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出租人也就是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也就是房客。而且在租赁期间,房东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
换句话说,房东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对于房屋出现的噪音扰民问题,房东应当积极配合房客解决。无法解决噪音问题的话,而且这项噪音已经严重影响房客的日常生活,这时候房客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这时候,房东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鉴于此房客享有相应的权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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