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认定如下:
1、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对次债务人而言,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只能在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