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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有以下几种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前者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全部的行为,但未得逞;后者是指行为人尚未实施完全部的行为,导致目的未得逞;
2、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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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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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分类有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较之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处罚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同理,对能犯未遂的处罚一般也应当重于不能犯未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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