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有:
(一)通过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
(二)通过统一登记保护不动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
(三)通过统一登记公示不动产权利变动状况,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
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