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公司,我个人与其合伙,合伙期满,有结算协议,个人共计104万。但对方付10万后剩余催要一直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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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发票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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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发票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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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
定结算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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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