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人房子被别人强拆怎么办,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拆迁补偿
2024-04-16 19:50: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被强拆可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向当地住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房屋被强拆可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向当地住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合法房屋被他人强拆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损坏财物罪,报警后,经调查存在强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对犯罪嫌疑人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受害人还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法律分析:如果个人非法强拆他人房屋,那么依法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发商没有执行的权利。即使该处的房屋依法应该被拆除,那也不是开发商去拆。法律规定,对政府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土地的征收部门应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