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租赁合同中租赁期不能是永久,最长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是,最长期限是不得超过二十年的。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租赁土地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规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土地租赁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