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承揽合同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