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年前离婚的,户口一直在男方没有迁出,现在男方拆迁房产产权是属于男方父母的,请问拆迁时政府对我有哪些补偿

离婚
2019-07-10 05:00: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 各地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不一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结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离婚协议)综合考虑。
    关于拆迁补偿总的原则是:
    1、一般拆迁不以户口为准;
    2、被拆迁房屋是否有产权证,如没有,是否有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批准文件而且没有过期;
    3、是否还住在原拆迁房屋内,并且没有其它住房,如符合以上情况,在有些城市可以适当考虑作为被拆迁人适当安置;
  • 双方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没有关系的,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该归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产权房是指享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可以享受动迁补偿的。
    1、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2、所谓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合法处置自己的房地产权利。
  •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