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卖的房子合同:建筑面积105.53套内面积79.23基底面积3.59;到了正式收房日期那天开发商要求先付钱再拿钥匙,再由一个所谓的住房管家带去看房子,也没有安排随行的验房师,这个是否合理;再个我找整屋家装安排做家具,他们给我出据的房屋实际测量图纸怎么算实际面积都不足72,这个我是都可以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2019-07-10 05:21: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墙体和阳台面积三部分,目前情况下,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购房者而言是相对有保障的。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时,商品房单价也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房价款跟套内建筑面积数有关,跟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主要体现买受人在房屋产权关系中的相关权益。商品房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只限于预售商品住宅,住宅以外的商品房预售,仍可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计价方式。
      当然,以套内面积计价,并不意味着购房人放弃了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而是将可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随着套内面积权利份额一并转让。这样从商品房单价上看,表面上是房价上涨了,但由于计价面积减少了,购房人实际承担的总房款并没有变化,实际上公摊面积的钱已经包含在房价之中。
    此时,购房者也享有商品房共有建筑的所有权。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房产诉讼的一般程序:

    立案 原告人到法院立案大庭提交材料,法官审核通过后会开据收费单,然后到农业银行收费口交费,拿农业银行的收费单到另一窗口换取发票(交费窗口与换票窗口一般挨着),返回立案窗口,将一张发票交给法官(其余自己留存,以便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接到法院通知,到法院取开庭或调解传票。

    庭前调解(如未达成调解意见,另行开庭)
    四、开庭(开庭时记着拿证据原件)开庭的程序步骤: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告读起诉书;被告答辩;原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被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原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法官询问一些问题;双方辩论;双方最后总结意见。

    书记员通知,到法院取判决书; 陆、如对方不服上诉,等通知,到法院取上诉状。如对上诉有书面答辩意见,还需要再去法院提交。如不想书面答辩,则不需要,取上诉状时须告知法官,不做书面答辩。如自己不服判决,必须在取得法院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法院提交上诉状。
  • 房屋建筑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在 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 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土地、1——7楼图纸,乙方负责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外墙贴瓷砖、后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四、付款方式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倒制好楼面付三万元,完成第二至五层均付款三万元元,经验收合格后付款。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七、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
    八、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2年
    2、电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保修期,期满后,付清工程建筑剩余15%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 参考如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