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工伤的处理是:承揽人受伤或者造成他人受伤的,无法认定工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由承揽人自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定作人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