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反补贴和反倾销又有什么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
2024-04-17 15:5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 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反补贴因补贴形式多样,加上系政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实施较为困难易招致报复。

  •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的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二、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
    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特定主体在落实犯罪行为之后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按最状态。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如中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