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拖欠工程款利息如何认定

讨薪
2024-04-17 19:1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利息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方法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同时可以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可以要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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