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裁员的劳动者范围如下:特殊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观察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非工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剩五年退休。优先留用的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无其他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