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旁系血亲的条件有: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14岁以下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岁或成年人;
2、作为被抚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抚养子女;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无法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抚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女儿时,不受年龄相差40岁以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