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律师,你好!
看到您出示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标示,想咨询一下您。这个补偿标准是全国通用的标准吗?
我们这正在搞铁路建设,田和地、林地的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所以向您咨询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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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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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当地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一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您最好通过电话或向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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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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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