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危房强拆条件

拆迁补偿
2024-04-18 10:3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农村危房强拆是否合法
    1、农村危房强拆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拆迁要合法,且强拆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2)房屋拆迁的证件要齐全,有拆迁许可证;
    (3)要根据合法拆迁补偿,签订拆迁协议;
    (4)强拆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才可拆。
    2、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二、危房强拆会赔偿吗
    危房拆除是有补偿的。我国是没有对于危房拆迁的具体的赔偿标准的,常见补助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每户平均补助两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每户平均补助零点五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每户平均补助零点三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每户平均补助两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每户平均补助一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每户平均补助零点五万元。
  • 征收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为:
    1、征地的程序合法;
    2、已经进行了补偿登记;
    3、签订了补偿安置合同;
    4、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搬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农村房屋面临强拆的,其处理措施为:
    1、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
    2、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