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领接权包括录制者权、出版者权、表演者权等。且前述邻接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