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子女抚养
2024-04-18 13:20: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二条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三条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公约中,针对儿童权利保护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为:不歧视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5]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尊重儿童的意见。四大权利: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