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姓名商标无效宣告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可以使用人名注册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可以获得姓名商标权。
这些已经注册了的商标,若是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相关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