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
5、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裁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