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的流程:
1、招标资格与备案;
2、确定招标方式;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11、评标;
12、定标;
13、中标结果公示;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15、合同签署、备案。
投标注意事项:
1、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工程投标书通常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