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
(五)经济性裁员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