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扣车条件是:
1、出于证据收集需要的;
2、未悬挂车牌就上路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