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不一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凡是涉及到赔偿,必须是一方出现婚姻过错行为,而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那么女方就不能要求男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失费。但是如果之前夫妻间达成约定,即男方在离婚后要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法律也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除此之外女方不可以向无过错的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