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大会的职权有:
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
2、选举权和罢免权;
3、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
4、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项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