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们在商场购物,乘坐滚梯时,滚梯突然骤停不动,造成1岁半的孩子摔伤,脑门缝针10多针,现在商场承认是电梯故障造成的同意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请问如何主张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这些,金额有没有一个界限呢?谢谢

2019-07-10 09:4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欠条”的形式。
    对欠条合法性的分析,首先应当看欠条的形成是否是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次还要看是否是对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补偿,看书写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
    如果另一方确实有损失的存在,则持“协议”、“欠条”要求其履行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