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女儿一般判给谁

子女抚养
2024-04-19 19:0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女孩判决有以下情况:

    1、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者可以协议随父亲生活;

    3、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离婚女儿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有:
    1、一般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
    2、已满2周岁的孩子可以协议约定抚养权,约定不成,由法院判决;
    3、8周岁以上,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一、父母离婚女儿判给谁
    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听其意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