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案件是指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
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