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程序: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或者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做好工作的交接;配合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