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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干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干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目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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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是: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职工本人应当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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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1、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2、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3、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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