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征地拆迁中的“协议拆迁”需要注意

拆迁补偿
2024-04-20 15:0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协议拆迁”只是拆迁方为了加速拆迁活动而采取的策略,在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拆迁许可和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拆迁活动,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也是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所以,要想为被拆迁人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就必须要抓住拆迁行为的违法之处,运用法律的手段,提起相应的程序,为被拆迁人搭建可以平等协商的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通常拆迁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后签订的。拆迁协议的签署前,被拆迁人在确定拆迁行为合法、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多次磋商后,方可以签订拆迁协议。
    通常这个协商的过程还伴随着证据的保全和公证。总而言之,拆迁协议不可轻易签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进行协议拆迁时,通常不是政府实施的征收。协议拆迁不是相关政府部门主导的拆迁,而是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的情形,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