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需要的手续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
3、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
4、法定继承人证明;
5、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的证明。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
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