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
3、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