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首先要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仲裁不服,那么可以到法院起诉。因为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的是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