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著作权
2024-04-20 20:30: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就可以进行抗辩,行使条件要求较低;但不安抗辩权,法律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情况确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证据要求很高。
    为了方便行使权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固定对方对履行担忧的证据,避免不利抗辩,但构成违约的不利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