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但若合同非书面形式,则无法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仅对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