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二楼租主上放的是PVC排水管件 一楼是卖电焊条的 怕水 这几天雨水多 库房漏水了 我们也向出租库房老板反映过漏雨希望能尽快修补.问题是现在出租库房老板没来修理 .一楼漏雨水把电焊条打湿了 现在一楼想向我们二楼租主问赔偿 请问二楼租主有责任吗?

2019-07-10 12:5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 对于供水管爆裂致使财产受损的索赔问题,到底应该要向谁主张赔偿,具体要看爆裂的水管是由谁负责维护的,负责维护的人是否妥善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如果供水管是由供水供水负责维护的,并且供水供水没有维护到位使得您家中财物受损的,您可以要求供水供水赔偿。
    如果是您自己家的水管破裂,您自己维护不当的,那么只能由您自行承担损失。如果是由物业负责维护的管道维护不善造成您家损失的,那么应该向物业主张赔偿。如果是楼上的邻居家中的管道出现问题致使您家中损失的,您可以直接要求楼上的邻居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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