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可以按下列标准来确定管辖:
1、当事人书面约定了管辖地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约定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