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书范本

股权转让
2024-04-21 17:00: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本人同意某股东将其名下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某某,本人同时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签名”
  • 法律分析: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