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对公司负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为行使公司对股东享有的请求其缴纳出资的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