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抽逃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应当对公司、股东、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